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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的 信息披露的监管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时间: 2024-08-12 02:00:36 |   作者: 直播吧极速体育nba直播吧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5月31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有关信息披露的监管问询函》(上证公函【2024】0967号,以下简称“《问询函》”),现就函件中的问题回复如下:

  一、关于预付款项。年报及年报问询函回复显示,公司采用预付款的方式锁定货源,2022年-2023年,公司与多家供应商的预付款支付存在不符合审批流程、预付款长期挂账、未及时跟踪预警、未及时采取一定的措施减少公司损失等情况,涉及异常预付款项共1.96亿元,预付对象为雁衡智能等七家供应商。2023年末,公司预付款项余额3.05亿元,较期初增长77.09%。请公司:(1)全面梳理近三年公司与异常预付款相关供应商发生的别的业务往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交易金额、交易对手方及关联关系、交易时间、交易背景、合同金额、履约进度、货物交付情况、资金流向、回款进度等,并说明是不是真的存在不正常的情况,如是,请详细说明详细情况及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2)补充披露除异常预付款涉及供应商外,报告期内其他预付款前五名的基本情况,并结合公司本期收入下降、内控制度缺陷等情况,说明本期预付款项大幅度增长的根本原因,是不是真的存在其他异常情况,如是,请详细说明具体情况及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3)结合上述问题,审慎评估期末预付款项的可回收性及减值风险。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公司2021年度、2022年度与供应商无锡优耐特窑炉科技有限公司、湖北顺合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新业制粒干燥设备有限公司及潍坊正远粉体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无其他业务往来;公司近三年与供应商常州雁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雁衡”)、亨息尔智能装备科技(常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息尔”)、常州百和菱智能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百和菱”)的其他业务往来明细列示如下:

  (1)公司2021年度与雁衡无业务往来,2022年度、2023年度发生的其他业务往来列示如下:

  公司之子公司百利锂电与雁衡于2022年开始合作,2022年采购合同已全部交货;2023年部分项目暂停或未启动尚未交货,交货率80%。在上述采购业务资金流向及回款方面,百利锂电根据采购合同约定及设备到货情况,与雁衡结算采购款,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应付其他采购业务款共计576.63万元。

  公司之子公司百利锂电与亨息尔于2021年到2023年采购合同已全部交货。在上述采购业务资金流向及回款方面,百利锂电根据采购合同约定及设备到货情况与亨息尔结算采购款,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应付其他采购业务款共计283.22万元。

  公司之子公司百利锂电与百和菱于2020年开始合作,2020年、2021年采购合同已全部交货,2022年因部分项目暂停尚未交货,交货率92%;2023年部分项目暂停或未启动尚未交货,交货率92%。在上述采购业务资金流向及回款方面,百利锂电根据采购合同约定及设备到货情况与百和菱结算采购款,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应付其他采购业务款共计1,388.22万元。

  从上述其他业务往来及交货率可见,其他业务往来主要为锂电项目备货款,少量为百利锂电内部研发项目采购款和内部项目设备采购款。从交货率分析,这三家供应商交货率较高,仅个别合同受销售合同影响导致未提货,合计金额较小,为正常业务订货款,不存在异常情况。

  除上述异常预付款涉及供应商外,剩余预付款项2023年底及2022年底总额分别为10,906.31万元和10,748.32万元,增幅较小,约为1.47%。

  受国内经济环境的影响,公司重要的磷酸铁锂客户如锂源系、丰元系、安徽海创、富临集团、华友集团旗下磷酸铁锂类子公司等,均有大量产能处于闲置中,导致公司本报告期内项目交付延迟,营业收入同比大幅下降。同时本报告期内公司在预付账款管理方面出现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公司在合同及资金管理环节未能及时发现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导致本年度对7家供应商支付的预付设备款19,626.98万元长期挂账,预付账款期末余额大幅增加。

  扣除本年度存在异常的预付账款后,本年末剩余预付款项与2022年末预付账款相比并未发生明显变动,本年末剩余预付款项也不存在别的不正常的情况。

  对于本年度存在异常的预付账款,公司目前已与其中的多家单位签订《补充协议》或《终止协议》,协议内容主要涵盖推迟、暂停或取消原供货合同,同时约定返还剩余款项及还款时间。

  针对上述三家供应商的预付账款,百利锂电通过与这三家供应商的持续沟通商谈,在2024年4月分别与这三家供应商签订《补充协议》如下:

  ①调整原合同设备订货数量,合同金额变更至4,814,800元,双方同意该部分金额直接抵消原合同的预付款;

  ②截至2024年4月24日百利锂电欠雁衡的应付款金额为2,918,256.46元,双方同意该部分金额直接抵消原合同的预付款;

  ③剩余的30,052,470.21元预付款,雁衡同意未来分期退还给百利锂电,合同约定的退款计划如下:

  ①截至2024年4月24日百利锂电欠亨息尔的应付款金额为1,340,799.61元,双方同意该部分金额直接抵消原合同的预付款;

  ②剩余的30,109,200.39元预付款,亨息尔同意未来分期退还给百利锂电,合同约定的退款计划如下:

  ①调整原合同设备订货数量,合同金额变更至10,589,690元,双方同意该部分金额直接抵消原合同的预付款;

  ②截至2024年4月24日百利锂电欠百和菱的应付款金额为3,071,798.35元,双方同意该部分金额直接抵消原合同的预付款;

  ③剩余的16,013,511.65元预付款,百和菱同意未来分期退还给百利锂电,合同约定的退款计划如下:

  百利锂电已于2024年4月28日收到百和菱首期退款100万元,于2024年5月14日收到第二期退款100万元,共收回退款200万元。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本公司之全资子公司武汉炼化预付湖北顺合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顺合”)3,300万元,其中山西恒晖项目备货款2,000万元,山西晨烯项目备货款1,300万元;本公司之全资子公司恒远汇达预付常州市新业制粒干燥设备有限公司内蒙古乾运项目设备采购款3,000万元;本公司之全资子公司百利锂电预付无锡优耐特窑炉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乾运项目设备采购款2,000万元;本公司预付潍坊正远粉体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海创尚纬项目设备采购款1,435.93万元。

  针对上述其他异常的预付账款,公司一直在与上述供应商进行持续沟通商谈,截至目前,公司已与其中的两家供应商签订了相关协议,具体如下:

  1)2024年4月,恒远汇达与常州市新业制粒干燥设备有限公司协商签订《设备采购终止协议》,并于2024年4月19日收回设备预付款项3,000万元。

  2)公司之全资子公司武汉炼化与湖北顺合于2024年4月25日就山西恒晖项目签订了项目《终止协议》,按照《终止协议》中的约定:合同终止。双方同意湖北顺合已经发生的备货成本7,918,900元从公司已支付预付账款中扣除,剩余预付款人民币12,081,100元湖北顺合同意未来分期退还给公司,协议约定的退款计划如下:

  3)公司与潍坊正远粉体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目前部分设备已到货,剩余部分公司已加强采购追踪管理,将及时跟进交货进展,敦促对方优先排产供货。

  4)无锡优耐特窑炉科技有限公司为百利锂电与内蒙乾运公司4.28亿元合同指定窑炉设备供应商,于2023年3月与百利锂电签订设备采购合同,合同金额5,700万元,采购设备为4条电加热型辊道窑。约定付款条件为合同确认无误30天内付合同总价36%的预付款2,052万元整。

  百利锂电于2023年3月已付无锡优耐特公司预付款2,000万元整,由于内蒙乾运4.28亿元项目一直延期,截止目前尚未提货。公司已于2024年4月28日向无锡优耐特公司发送解除合同及协商退款通知,敦促协商解决退款事宜。截至今日对方公司尚未退款,公司已委托律师事务所准备发送律师函。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本公司之全资子公司百利锂电预付雁衡、亨息尔、百和菱共计9,891.05万元,公司在自查中获取上述三家供应商的资金流水,发现资金主要流向北京易路博通石油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路博通)。公司通过与三家供应商沟通了解到,上述款项为其收取的项目备货款,由于项目暂未开展,三家供应商通过借款的方式借给了易路博通。目前公司尚未获取易路博通资金流水,同时由于之前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海荣先生因个人原因协助相关部门调查,公司无法判断上述异常预付账款的真实去向和用途,也暂时无法判断是否存在控股股东资金占用。王海荣先生于2024年6月5日协助调查结束,刚刚恢复履职,目前公司仍然无法判断上述异常预付账款的真实去向和用途。

  截至目前,公司认为上述存在异常预付账款的款项性质尚无法明确,因此公司无法判断上述异常预付账款的可收回性及减值风险,因此没有计提减值准备。

  (1)获取预付款项明细账,复核加计是否正确,并与总账数和明细账合计数核对是否相符,结合坏账准备科目与报表数核对是否相符;结合应付账款明细账审计,核查有无重复付款情况或在收到由预付款项购买的物资时未冲减预付款项而增加应付款项的情况;

  (3)对期末大额预付款项涉及的合同及审批程序、合同约定条款、付款金额、进度、货物交付等进行审核分析;

  (4)了解大额预付款项对应的项目情况,对合同及审批程序、合同约定条款、收款金额、进度、与项目进度匹配性等进行审核分析;

  (5)对重要供应商进行实地走访,了解其生产规模、供货周期、备货情况是否与采购合同相匹配;

  (6)分析预付款项账龄及余额构成,检查一年以上预付款项未核销的原因,结合3、4项中所述程序,进行审核分析;

  (7)根据预付款项和应付账款情况,根据期末余额和当期发生额,选取一定比例供应商进行函证,获取供应商回函,针对未回函或回函不符,进一步实施替代程序,且会计师严格控制发函、回函等函证过程;

  (8)通过天眼查等信息平台,核实供应商是否与被审计单位存在关联关系,对存在关联关系供应商,与其他非关联关系供应商交易情况进行比对,核实交易是否公允等情况;

  基于已执行的审计程序,除上述19,626.98万元资金往来外,我们未发现其他预付款项的性质、商业合理性及可收回性存在不确定性。

  二、关于锂电业务。年报显示,公司2023年锂电业务实现收入18.02亿元,收入占比87.08%,主要包括工程总承包、锂电智能产线、锂电设备销售等细分板块。其中,工程总承包业务收入8.25亿元,同比下降42.67%,毛利率增加8.21个百分点;锂电智能产线个百分点;锂电设备销售业务收入4.3亿元,同比增长41.25%,毛利率增加3.17个百分点。报告期内,公司锂电设备销售板块的内蒙古乾运项目存在未取得客户验收单据即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况,公司于期后追溯冲回了确认依据不足的5,420.73万元收入和5,047.96万元成本。请公司:(1)区分业务板块列示报告期内前五大项目的详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名称、客户名称及关联关系、是否为本期新增、交易背景、合同金额、履约进度、货物及资金流转、收入成本确认、期末应收或预付款项余额等情况;(2)结合主要项目的具体情况,量化分析公司在板块业务收入下降的情况下,工程总承包板块毛利率大幅增长的主要原因及合理性;(3)补充披露内蒙古乾运项目和公司近三年锂电设备销售业务的实际履约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履约进度、货物及资金流转、收入确认时点及依据、销售回款情况等;(4)结合公司锂电设备销售业务的具体业务模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流程、定价方式、设备来源、销售方式、收入确认标准、成本构成等,以及公司在销售环节的角色、货物毁损灭失风险的承担等情况,对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说明相关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相关收入确认依据和核算方式是否合理,以及锂电设备销售收入大幅增长的主要原因及合理性。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1)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工程总承包业务前五大项目的业主方与公司不存在关联方关系,且项目均不是本期新增项目,具体情况列示如下:

  2)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锂电智能产线前五大项目的业主方与公司不存在关联方关系,具体情况列示如下: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锂电设备销售业务前五大项目的业主方与公司不存在关联方关系,且项目均不是本期新增项目,具体情况列示如下:

  2023年度及2022年度,公司工程总承包业务收入成本及毛利率列示如下:

  公司工程总承包业务板块毛利从2022年-2.42%上升至本报告期的5.79%,主要是湖南杉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基地二期工程动力锂电池三元材料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杉杉项目”)于上期发生大额亏损,导致上期毛利率为负值;本报告期,随着杉杉项目处于收尾阶段,杉杉项目对本报告期工程总承包板块毛利率的影响较小。杉杉项目主要工程进度发生于2022年,截至2022年底,杉杉项目累计完工进度为87.65%。本报告期内,公司工程总承包业务收入主要来源于海创尚纬年产10万吨动力储能电池负极材料一体化项目,该项目收入占工程总承包收入比为76.92%,且该项目的毛利率为5.86%;而杉杉作为亏损项目在本报告期的收入占工程总承包收入比仅为6.25%,因此本报告期工程总承包板块毛利率为5.79%,与上期相比有所上升。

  公司之全资子公司百利锂电于2023年3月与内蒙古乾运高科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古乾运”)签署年产35000吨锂电池正极材料全自动生产线设备采购与安装项目合同,合同金额为42,870万元。该合同签署后,由于业主的原因一直延期,截止目前该合同尚未实际执行。

  2023年11月,百利锂电又与内蒙古乾运签署了总额11,154.96万元的设备供货合同,除上述两笔合同外,百利锂电与内蒙古乾运近三年未发生别的业务往来。

  南大紫金锂电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百利锂电前身)于2017年4月与山东乾运高科新材料有限公司签署了锂电池材料全自动生产线万元,项目地点在山东荷泽,2021年5月已全部履行完毕,货款也已全部付清。合同签署时,山东乾运高科为青岛乾运(实际控制人为孙琦)与山东交通集团成立的合资公司,后因其内部原因,双方取消了合作,目前,山东乾运高科与青岛乾运公司之间无任何关联。

  公司于2024年1月9日与山西特瓦时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特瓦时”)签订了《山西特瓦时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磷酸锰铁锂正极材料项目设计、采购、施工工程总承包EPC合同》,合同暂定金额8.38亿元,截至目前,该项目尚未启动,公司尚未收到项目预付款,也未支付采购预付款。山西特瓦时的实际控制人为孙琦。内蒙古乾运高科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山西特瓦时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

  百利锂电根据销售合同,确定图纸及技术资料,并与雁衡、亨息尔、百和菱3家供应商分别签订了对应的包装机等设备采购合同。

  根据百利锂电与内蒙古乾运销售合同约定,相关采购设备由指定供应商厂家直发现场。经业务员与雁衡、亨息尔、百和菱3家供应商确认,以及三家供应商提供的发货单,百利锂电据此确认货物已直发内蒙古乾运现场,于2023年11月暂估入库确认存货原材料5,047.96万元,并于当月结转存货确认为主营业务成本。

  ①雁衡吨袋包装机采购合同,百利锂电采购时间为2023年11月11日,供应商发货单发货出库时间为2023年11月14日,百利锂电暂估入库时间为2023年11月28日。2024年2月,百利锂电自查时发现,上述设备实际并未到达内蒙古乾运现场,供应商也未生产该批货物。

  ②亨息尔中间料仓及螺带混合机采购合同,百利锂电采购时间为2023年11月20日,供应商发货单发货出库时间为2023年11月26日,百利锂电暂估入库时间2023年11月30日。2024年2月,百利锂电自查时发现,上述设备实际并未到达内蒙古乾运现场,供应商也未生产该批货物。

  ③百和菱中间料仓及振动干燥机采购合同,百利锂电采购时间为2023年11月22日,供应商发货单发货出库时间为2023年11月26日,百利锂电暂估入库时间2023年11月30日。2024年2月,百利锂电自查时发现,上述设备实际并未到达内蒙古乾运现场,供应商也未生产该批货物。

  百利锂电于2023年11月基于以下所获取的材料确认了相应的出售的收益和成本:

  百利锂电与内蒙古乾运签订的设备销售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为:合同生效后预付合同总额的10%,百利锂电出具提货通知单支付合同总额的80%,余10%质保金于一年内无质量问题后支付。自2023年11月合同签订,百利锂电一直未收到上述设备销售业务的相关款项。

  百利锂电与雁衡、亨息尔、百和菱3家供应商签订的备货采购合同,前期已累计预付采购备货款9,891.05万元,其中包含上述设备销售合同的备货5,047.96万元。

  2024年2月,大华审计项目组入场后,未获取到上述销售业务的到货验收单及物流单,初步判断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同时,百利锂电通过自查发现上述确认的5420.73万元收入一直未收到业主回款,公司在向业主追索回款时,发现业主实际并未收到该批货物,由此百利锂电对2023年11月确认的5420.73万元出售的收益和5,047.96万元成本进行了追溯冲回,并于2024年2月跟内蒙古乾运取消了2023年11月签署的总额11,154.96万元的设备销售合同,以及跟雁衡、亨息尔、百和菱3家供应商取消了总额为10,021.72万元的设备采购合同。

  公司锂电设备销售业务大多分布在在公司之子公司常州百利锂电智慧工厂有限公司、常州百韩科智能装备有限公司、苏州云栖谷智能系统装备有限公司、无锡百擎智能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主要销售锂电池材料智能生产线、锂电池专用设备、窑炉外循环自动化输送设备等产品。以下将从业务的交易流程、定价方式、设备来源、销售方式、收入确认标准、成本构成等方面说明锂电设备销售业务模式。

  锂电设备销售业务交易流程为获取客户、客户的真实需求确认、报价谈判、订单确认及合同签订、设备交付安装及售后服务。

  公司按照每个客户需求,按所需原材料、设备及所有系统配套件的名称、规格型号及所需数量总价包干,双方谈判后确定价格。

  销售业务的设备主要由公司制造部车间生产、外购组件设备及配件、辅料等加工安装,主体设施安装一般在项目现场进行。

  锂电设备销售业务的销售方式为直销,即公司与客户直接签订设备销售合同,根据技术协议的需求设计、配置生产所需的设备,最终直接交付客户验收。

  公司在设备销售业务环节的角色为设备设计方及生产制造方,负责根据业主的技术协议需求设计、配置产线设备并通过自行加工生产向客户提供最终产品。在该销售业务模式下,公司承担以下角色:

  ②设备生产制造者。公司依据设计的具体方案,购置生产所需的材料及组件设备,并于公司制造车间加工组装生产。生产的全部过程中所需要的设备型号如需定制的,公司从外部供应商处定制采购,最终安装于交付的设备中。

  ④设备售后服务提供者。设备验收交付后,如产生质量等问题,公司需对设备做维修。

  综上所述,在锂电设备销售业务中,公司承担了设计、设备交付业主前的存货风险以及售后服务等责任,且公司与设备生产商之间交易价格有自主决定权,因此为主要责任人。

  锂电设备销售业务以控制权转移时点确认收入。取得商品的现时收款权利、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的转移、商品的法定所有权的转移、商品实物资产的转移、客户接受该商品。实际履约过程中按取得合同项目验收报告为依据确认收入。

  锂电设备销售业务成本包括采购原材料或设备成本、设计费、安装费、运输费以及对应的直接人工费用等。

  锂电设备销售业务是公司为客户明确的锂电智能生产线提供全套或部分设备材料及系统配套件,协助完成整体锂电池材料生产基地建设。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一收入》相关规定判断,公司从事锂电设备销售交易时的身份为主要责任人。具体分析如下:

  1)公司承担向业主方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依据公司与业主方约定,公司需根据业主方的需求提供满足其需求的设备,公司承担了锂电设备的设计及生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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